(2015)无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刘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刘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男。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社会稳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