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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刘某。被告俎某。原告刘某与被告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索香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俎嘉莹,××××年××月××日生育次女俎嘉敏。由于原、被告没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因二人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闹,为了两个子女,原告一直忍气吞声与被告生活了多年,可是近一年来,被告什么活都不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俎嘉莹随被告生活,次女俎嘉敏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俎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秋天,原告刘某与被告俎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俎嘉莹,××××年××月××日生育次女俎嘉敏。2015年农历1月9日,原、被告因琐事吵闹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由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磁县光禄镇杜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原告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两个女儿,夫妻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共同组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未向本院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索香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科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