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韩进才与申增学、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进才,申增学,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6号原告韩进才,男,195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申增学,男,196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恩。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进才诉被告申增学、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进才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