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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青峰,杨茂玲,宋浙江,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42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其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宋青峰被执行人杨茂玲被执行人宋浙江被执行人宋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广大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浙江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浙江名下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世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