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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成银、田西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王成银,田西红,王功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4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芝,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成银。被执行人:田西红。被执行人:王功建。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银、田西红、王功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54620.75元、案件受理费55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恩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