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宫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宫某某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宫某某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城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少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守国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