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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土根与戴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土根,戴荷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朱土根。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荷富。原告朱土根为与被告戴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戴荷富归还借款本金27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昊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土根的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荷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戴荷富于2004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27000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白石村朱土根人民币27000元。借款后被告戴荷富至今未偿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荷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土根借款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戴荷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罗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