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会与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珞珈山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珞珈山店,湖北四季春茶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098号原告:杨会,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41号。法定代表人:张万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委托授权):杨颖,公司员工。被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珞珈山店,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19号。负责人:张健,店长。委托代理人(特别委托授权):杨颖,公司员工。被告:湖北四季春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众盈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旭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与被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珞珈山店、湖北四季春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于2015年4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会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