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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小民初字第0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玉明、张连寿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玉明,张连寿,赵媛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小民初字第02543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慧青,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利冬,男,山西伟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被告张玉明,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晋中市。被告张连寿,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晋中市。被告赵媛媛,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晋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明、张连寿、赵媛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31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刘少峰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