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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国丽、李洁静与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丽,李洁静,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4号原告:李国丽,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李洁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仲兆庶,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浩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罗志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在江,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国丽、李洁静诉被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国丽、李洁静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国丽、李洁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丽、李洁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7元减半收取1288.5元,由原告李国丽、李洁静分别负担644.25元。审 判 长  梅林勇人民陪审员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黎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伊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