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国丽、李洁静与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丽,李洁静,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4号原告:李国丽,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李洁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仲兆庶,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浩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罗志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在江,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国丽、李洁静诉被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国丽、李洁静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国丽、李洁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丽、李洁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7元减半收取1288.5元,由原告李国丽、李洁静分别负担644.25元。审 判 长 梅林勇人民陪审员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黎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伊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