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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行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玉合与襄州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使用权证再审与审查监督行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鄂襄阳中行申字第00006号刘玉合:你因与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为刘玉贵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一案,不服原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1)樊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1)襄中行终字第27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要求对本案继续审理。你于2010年10月8日,在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襄州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襄州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刘玉贵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2010年11月17日,你以无法收集证据为由,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作出(2010)樊行初字第16号裁定予以准许。2010年11月24日,你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襄州区政府为刘玉贵颁发的襄县集建(1999)字第070801011号集体土地建��用地使用证。经审查,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2010)樊行初字第16号行政诉讼案所起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同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且你在本案中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在内容上与你在前次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完全一致。根据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在起诉原襄阳区政府,要求撤销为刘玉贵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一案撤诉后,又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法院依法不应受理。二审依法改判驳回你的起诉正确。故你申请再审提出的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正确,你对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