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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刘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孟江波,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罗 黄 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