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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白满达诉呼伦贝尔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满达,呼伦贝尔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64号原告白满达,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委托代理人斯琴,内蒙古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正阳办燃料综合楼1号楼16号。法定代表人毕学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新,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满达诉被告呼伦贝尔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满达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满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含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