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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执字第7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石盛桥与吴士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盛桥,吴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7617号(2014)黄浦执字第7617号申请执行人石盛桥,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执行人吴士华,男,192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石盛桥与被告吴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619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士华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石盛桥向本���申请执行,要求吴士华向其支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吴士华自愿将持有的全部上海银行股权过户给石盛桥,抵偿其所欠石盛桥的80450元,并约定有双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现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的执行事宜做了约定,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傅启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