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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李林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李林建,李卫敏,蒋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前所村,机构代码:78440529-1。代表人:杨崇富,行长。被执行人李林建,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卫敏,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蒋兆明,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林建、李卫敏、蒋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台椒椒北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林建支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86元;被执行人李卫敏、蒋兆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李林建、李卫敏、蒋兆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以被执行人李林建、李卫敏、蒋兆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以被执行人李林建、李卫敏、蒋兆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59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