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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得才、董春香、范得安、周口市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964号本院在执行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得才、董春香、范得安、周口市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范得才、董春香、范得安、周口市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范得才(身份证号码:)、董春香(身份证号码:)、范得安(身份证号码:)、周口市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