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626号原告杜某某,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谯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