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右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洪军诉额敦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军,额敦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右法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军,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额敦其其格(曾用名额尔敦其其格),女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07)右法执字第177号执行裁定,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额敦其其格(曾用名额尔敦其其格)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60550600006780账户存款,现因需要划分该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额敦其其格(曾用名额尔敦其其格)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60550600006780账户的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斯钦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