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孟俊杰与张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俊杰,张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052号原告孟俊杰,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张海明,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俊杰诉被告张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俊杰撤回对被告张海明的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