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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孟俊杰与张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俊杰,张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052号原告孟俊杰,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张海明,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俊杰诉被告张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俊杰撤回对被告张海明的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