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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官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李伟民与营口欣立耐材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民,营口欣立耐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李伟民,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营口欣立耐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洪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