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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石秀山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063号罪犯石秀山,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1日作出(2006)闸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秀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秀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万川、吴倩,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程波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石秀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四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石秀山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秀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秀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海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