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治勇诉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被告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治勇,锦州缔一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朱治勇,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菡婷,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17号。法定代表人耿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龙栖湾新区行政生活区。法定代表人谢贺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治勇诉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被告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治勇撤回诉讼。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