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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9月9日出生,回族,河北省泊头市泊镇人。委托代理人刘燕,威县司法局洺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