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前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曹文发与格西格代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发,格西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曹文发,男,64岁,汉族,大专文化,鄂前旗人,现住鄂前旗敖镇赛马场北侧家属区,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格西格,男,蒙古族,58岁,小学文化,鄂前旗人,现住鄂前旗昂素镇明盖嘎查,牧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文发与被执行人格西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前执字第907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