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青与张伙利、张宇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青,张伙利,张宇敏,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252号原告陈青,男,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池栋梁、黄益敏,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伙利,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张宇敏,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苔菉镇北茭村。法定代表人张伙利,董事长。被告中国远洋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22楼2208室。法定代表人张伙利,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陈青诉被告张伙利、张宇敏、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资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并提供相应房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资源有限公司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资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詹燕霞名下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和城市广场(二期)13#楼2层29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预YR字第1321768号);三、查封担保人李爱武名下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江滨大道66号融侨锦江A区二期1座501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四、查封担保人涂家辉名下座落于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165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梅房权证M字第××号);五、查封担保人温若婵名下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通江路147号江南水都6C地块3#楼1104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预YR字第121346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秀琴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加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