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192号原告蒋华,女,生于1981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王耀良,男,生于1971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华诉被告王耀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耀良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耀良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