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刘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万锐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付帮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