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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刘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万锐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付帮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