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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施行非诉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施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姚关天河桥加油站非法发布户外广告案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施行非诉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子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立新,男,施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大队负责人。被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天河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郑鸿东,该企业投资人。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天河桥加油站未履行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符合法定主体资格;被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天河桥加油站于2014年9月未经登记,擅自在施甸县姚关镇辖区制作发布了3副布标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施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该规定第十八条,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施工商处字[2014]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施甸县天河桥加油站作出如下处罚:1、限三十日内补办登记手续;2、罚款人民币四千元整。现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被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天河桥加油站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施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施工商处字[2014]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孙 辉审判员 杨德堂审判员 杨金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