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西望村。组织机构代码62841072-6。法定代表人范盘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冲,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55096461-3。负责人蔡建丁,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偿付货款144162元和代垫受理费15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4162元和代垫受理费1592元未履行。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盈美陶瓷工艺品厂的财产本院另案已拍卖处理,但仍不足支付所欠工人工资款。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