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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边翼与杨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翼,杨建军,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548-2号原告边翼法定代理人边步余被告杨建军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1548-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告杨建军所有的陕K634**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因原告法定代理人同意在被告杨建军提供2万元的担保金后,解除对陕K634**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措施。现被告杨建军已提供2万元的担保金,故对该车辆的扣押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建军所有的陕K634**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