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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文勇与王瑞顺、王新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勇,王瑞顺,王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勇。被执行人王瑞顺。被执行人王新明。申请执行人杨文勇与被执行人王瑞顺、王新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472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47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书 记 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