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574号原告郴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汉族该公司物业经理。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原告郴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郴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红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露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