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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24号原告:秦某某,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程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