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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邱永干与邱永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邱永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永干。再审申请人邱永干因与原阜宁华信企业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查明原阜宁华信企业代理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5月3日经盐城市阜宁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2015年4月10日,邱永干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邱永干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永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勤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