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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盘锦盛路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盘锦盛路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其龙。委托代理人:汪家生。被告:盘锦盛路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盛路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盘锦盛路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盘锦盛路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