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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海波、郭卫珍与庐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波,郭卫珍,庐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初字第00052号原告:赵海波,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原告:郭卫珍,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诉讼代表人:高曙光,该所所长。原告赵海波、郭卫珍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波、郭卫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海波、郭卫珍负担。审 判 长  汪幸生审 判 员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姚晓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飞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