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金龙与沸森(石狮)营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龙,沸森(石狮)营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黄金龙,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沸森(石狮)营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刘小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金龙与被执行人沸森(石狮)营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沸森(石狮)营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金龙欠款人民币16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金龙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07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