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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239号原告陆某某,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寨坝镇。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伟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4月15日14时在我院第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王伟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