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伟,平昌县响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