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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伟,平昌县响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