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达奎与张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奎,张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684号原告达奎。委托代理人程耀祖,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敬。原告达奎与被告张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聂平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奎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耀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达奎诉称,其与案外人满某某系做不锈钢生意的朋友,被告与满某某亦是朋友关系。2011年4月份,经满某某介绍,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元。因被告尚欠满某某货款,故其仅转账5万元给被告,另外5万元按照被告的要求转入了满某某的账户。当时被告向其出具了借条。至2012年9月份,被告以支付别人尾款为由再次向其借款20万元。但其手头仅有10万元,满某某也只有9万元,于是其向满某某借了9万元后,加上自己手上的10万元,凑足了19万元现金借给了被告,钱是在其车内交给被告的,被告当场向其重新出具了借款协议,满某某作为证人签字。事后,其归还了满某某9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将借款归还分文。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9万元并支付原告以29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张敬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内载:“……出借人与借款人系朋友,现借款人因生意需要向出借人借款,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现金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此款立协议之日起由出借人支付借款人。此款借款于2012年9月30日前归还。……”。满某某作为证人在该借款协议上签字。诉讼中,原告申请证人满某某出庭作证。满某某陈述,其与原、被告均系朋友关系。当时被告因做工程缺钱就问其是否可以向朋友借点钱,其就给原告打电话。第一次被告向原告借了10万元,因为被告欠其货款20多万,为此,原告转账给被告5万元后,被告就让原告把另外5万元转给其,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来被告因为在非洲做生意,被告的上家没有把钱给被告,被告就再次向其和原告借钱。原告说只有10万,而其也仅有9万元,于是其和原告就凑了19万元在原告的车上以现金的形式交给了被告。同时,原、被告及其共同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后来原告将其支付的9万元还给了其。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明细、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均应遵守。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实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条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达奎借款29万元;二、被告张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达奎以29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5.05元,由被告张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秉璋代理审判员 聂 平人民陪审员 仇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文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