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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唐山市太行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与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太行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太行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振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太行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418674.4元,执行费618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