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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广照与孔庆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照,孔庆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277-1号原告郑广照,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孔庆瑞,男,194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滕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孔庆瑞的工资或银行存款32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杜 维审 判 员  闫 边人民陪审员  黄兆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