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广照与孔庆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照,孔庆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277-1号原告郑广照,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孔庆瑞,男,194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滕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孔庆瑞的工资或银行存款32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杜 维审 判 员 闫 边人民陪审员 黄兆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