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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汉春与管有生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汉春,管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陈汉春,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人:管有生,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陈汉春与申请人管有生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经郎溪建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管有生在2015年4月15日前归还陈汉春欠款50000元;二、申请人管有生在2015年4月26日归还申请人陈汉春余款90000元;三、申请人管有生若不能按期归还,申请人陈汉春自申请人管有生第一次违约起,连同余款一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协议达成后,双方不得因此事发生纠纷,否则因此事再发生纠纷,所造成后果自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汉春与申请人管有生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申请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