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申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方建华与赵梦婷、农好闪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5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建华,老方农机商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蓝忠彬,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梦婷,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农好闪,广西华蓝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监理。方建华因与赵梦婷、农好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建华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没有将经营桂海宾馆必需的五种证件:《消防证》、《特种行业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证》、《地方税务证》交付给申请人,致使申请人无法将桂海宾馆的法人代表从农好闪变更为申请人,也无法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经营宾馆必需的相关证照和税务发票,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经营桂海宾馆,损失惨重,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本案中,应当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协助申请人办理了涉案宾馆相关证照的转移登记手续。请求再审本案,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本院认为:方建华与赵梦婷、农好闪于2010年12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已经由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有效。本案中,方建华主张赵梦婷、农好闪没有将桂海饭店的相关证照交付和办理更名变更登记手续,造成其自协议书签订后一直无法正常经营,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从双方2010年12月21日签订的《证件转让协议》、《转让经营合同》、赵梦婷出具的收据称“其它合同手续办妥,其后由方建华经营,其他事情与本人无关”以及公安机关已从方建华手中收回了桂海饭店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及相关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可以证实,赵梦婷、农好闪已经将桂海饭店的相关证照交付给了方建华。根据《转让经营合同》和《证件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方建华自行出资、物力、人物关系等变更南宁桂海饭店的法人代表,赵梦婷、农好闪配合协助变更。本案办理更名变更登记手续的履行主体是方建华,赵梦婷、农好闪只是协助方建华办理更名手续。方建华没有证据证实赵梦婷、农好闪不协助其办理更名手续,赵梦婷、农好闪不构成违约。综上,方建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建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黄邦业审判员黎天斌代理审判员韦荣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池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