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凤霞与刘友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霞,刘友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王凤霞。被告刘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霞与被告刘友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霞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凤霞负担。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