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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米全国与张运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全国,张运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04-2号原告米全国。被告张运朋。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5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米全国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运朋在微山县交通运输局工资9000元。审判长  赵玉山审判员  安太良审判员  赵 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允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