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米全国与张运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全国,张运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04-2号原告米全国。被告张运朋。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5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米全国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运朋在微山县交通运输局工资9000元。审判长 赵玉山审判员 安太良审判员 赵 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允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