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72号原告:刘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刘某乙,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以双方当事人经庭外多次沟通并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一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