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执字第0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081-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初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源厚偿还借款本金71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2辆小型汽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所有的2辆小型汽车。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姬治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