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终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灌南县电力冷库有限公司与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灌南县华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灌南县电力冷库有限公司,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灌南县华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灌南县电力冷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法定代表人仇岳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39号淮安书城商务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朱兵,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华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路南侧(新安商城F幢-15层)。法定代表人孙万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灌南县电力冷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灌南县华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8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灌南县电力冷库有限公司发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灌南县电力冷库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灌南县电力冷库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灌南县电力冷库有限公司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皓代理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亦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