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樊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十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126号原告樊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樊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军利、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因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生活的几年当中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曾2014年2月25日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撤诉。撤诉后我二人并没有和好,2014年9月二人开始分居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庭审中原告诉称在表灵村分三次出资155000元购买集资楼一处,提交购买集资房三张交费票据。在农村信用社存款8000元,2014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已经支取了。现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年结婚的时候领过结婚证,后来因为证毁坏了,民政局把旧证收回去,2006年又补办的证,家庭暴力是原告对我家庭暴力,到现在我身上还有伤,我没有打过原告,我们感情破裂了,我同意离婚。对票据没有异议。但是还有12万元的借款都还没有还,借条都在人家手里,我没有,因为没有还,所以没有条。我的身份证、所有的银行卡原告都拿走了,我没有支8000元,原告的卡上还有3万多元的存款拿走了。经审理查明,原告樊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又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曾2014年2月25日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撤诉。撤诉后我二人并没有和好,2014年9月二人开始分居回娘家居住至今。加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被子4床、2床褥子、毛毯1个、床罩1个、钟表1个、巨凤自行车1辆、鞋柜1个,共同财产有戴尔电脑一台均在被告处。婚后原、被告出资购买村里的集资楼,共分三次付款15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现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子张某乙自原、被告分居后,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为有利于其成长,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由被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双方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为每月300元为妥。诉讼中,原告诉称在在农村信用社存款8000元,2014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已经支取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称原告的卡上还有3万多元的存款拿走了。因原、被告均未提出证据证明,且双方互不认可,本院对此均不真予支持。原告婚前的财产原告在庭审中放弃,婚后共同财产电脑一台在被告处,折款900元给原告较妥。婚后所购集资楼所付款155000元,因被告也认可,该房系表灵村集资楼,由被告张某甲所有较易,被告张某甲应付原告樊某该房款一半77250元较妥。被告称有12万元借款没有还,因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可另行诉讼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樊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樊某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张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全部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超峰 微信公众号“”